建立完善的教师校内申诉制度,是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武器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矛盾、纠纷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学校治理体系改革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增进校内沟通、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文化和节约公共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学校其他在编在岗人员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的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校工会、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三条教师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主要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师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
第四条申诉受理范围:
1.对学校或有关部门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用、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或成果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住房分配、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未得到解决的。
2.与学校及其下属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纠纷的。
3.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校处理的。
4.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对不符合本办法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五条申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部门、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申诉时效为60日。即自处理决定做出之日或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自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申诉申请中无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的,或申诉材料不完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第八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并且申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第九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首先通知被申诉部门,要求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向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被申诉部门认为自己所做的决定准确无误仍坚持原决定。或申诉人对被申诉部门复核后的决定仍有异议,申诉人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原处理决定不当,申诉委员会决定责令被申诉部门撤销原决定或重新做出处理,若原处理决定是学校做出的,申诉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建议学校复议。
2.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决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又不损害学校利益的,签订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申诉委员会召开会议及时决定处理。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事项进行研究决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到会陈述理由。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教师申诉委员会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申诉人不服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通过司法程序提出审理解决。
第十五条对于处理决定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并予以受理的,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暂缓执行。对于最终处理决定向上级申诉机构申诉的,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