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学院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产权属于学院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都按规定统一纳入管理范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三条符合下列标准的物资,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动力用房、空调机房;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设备、机械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学桌凳椅、办公桌椅、文件橱、家具、炊事用具、服装道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4.陈列品。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账面原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3.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费用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在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部是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务办事部门,同时负责归口管理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类资产。图书馆负责归口管理图书类资产。资产部负责归口管理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陈列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及其他固定资产。
财务处以价值管理为主,并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资产部建立所有固定资产账册。
第七条学院的各部门为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按固定资产分类分别记账,并落实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要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清轻重缓急,经论证后制订出本部门年度购置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后勤处,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购买。个别确属临时急需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领导同意后,交资产部办理。
第五章 购置、验收、报账
第九条 购置: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由资产部根据学院相关采购规定程序统一办理订货与采购。资产部负责草拟订货合同,由学院法人代表签订订货合同,或由经学院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中签字。
物资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对未经允许擅自购置的物资设备,不予办理验收报账手续,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十条 验收:各种设备在到货后10-60天内,由使用单位会同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如发现质量等问题,必须及时记录说明,以便由购置和管理部门在限期内办理退货、索赔等手续,对超过期限、拖延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报账: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以上各项手续完备后由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经院长审批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建账、建卡
第十二条 按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全院范围内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资产部每年与各使用部门对账(物)一次,与财务处对账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七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各使用部门必须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对教学仪器设备和各种专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保养、维修制度。新购进的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等原件需交档案室管理,使用部门用复印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是物资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要随时保养、维修,定期检测,严防事故发生,确保设备的完好耐用。日常维护检修由管理人员进行,大修由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章 借用、调拨、租赁、转让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设备,由借用方填写院统一印制的借条,由具体承办人直接向借出方商洽并需经部门同意。需借出校外时必须由资产部同意并经主管院长批准。设备借出时,保管人员应详细介绍该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应验收,若有损坏,应由借用方负责维修、赔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把物资设备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各种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统一归后勤处办理。院内调拨:由二级学院、处室协商,同意后到资产部办理内部转账和调拨手续。院外调拨: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对外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经后勤处审定,报院领导审批,办理好调拨手续并销账后方可携出校门。有偿收入必须交财务处。调入的物资调备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章 报损、报废、损坏、丢失、赔偿
第十八条 由于长期使用、自然损坏、结构陈旧、技术落后、精度降低、危及安全等原因,确认丧失效能,不能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物资设备,按报废处理。失窃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毁坏的按报损处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报废或处理报废物资,报废物资的认定、变卖必须资产部等部门共同核定,报院长批准后实施。
报损报废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第十九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坏与丢失都要填写报损单。
第十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物资设备管理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对不负责任,违反制度的人员应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每学年结合年度考核对各部门物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