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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12 [来源]: [浏览次数]: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

(2010年10月公布实施,2013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如下项目:
1.评定“奖学金”;
2.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3.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4.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5.设立单项先进奖,包括 “社会实践奖”、“学业成果奖”、“文体活动奖”、“优秀论文奖”等;
6.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项目。
第四条 评定学生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正合理、实事求是。评定过程和结果能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2.客观、真实、准确、全面衡量学生的一贯表现。
3.自我评定、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评比过程及结果公开。
第五条 获奖学生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学校各项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为:
1、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其中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劳动卫生、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爱护公物、社会实践等,其中政治理论课成绩占40%,行为规范考核成绩占60%;
2、智育成绩考试科目平均分不低于80分,考察科目成绩不低于“良”,无不及格科目。
3、体育成绩达“良”或80分,早操出勤率达90%。
第七条 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评定奖学金:
1.在国家、省、市、学院各种学习、科技竞赛中获奖的;
2.在院级以上论文评比中获奖的;
3.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普通话一级或其它两项及以上资格考试合格的;
4.在院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的;
5.被评为院、市、省或国家级先进个人的;
6.义务献血的;
7.其它专业考试、竞赛取得良好成绩的;
8.担任各级干部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
9.在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第八条 凡具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定奖学金:
1.旷课达3学时的;
2.早操缺操达20%的;
3.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被通报2次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4.无故欠缴费用的;
5.考试考查有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 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其评定比例为:
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占学生的5%,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数的10%。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1000元,二等500元,三等200元,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学科平均成绩须达85分。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条件为:
1.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2.智育成绩各科平均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
3.综合测评德育成绩优良,体育成绩80分以上。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2.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正副部长、团委委员等各级学生干部;
3.综合评定中德育优良以上,体育80分以上;
4.智育成绩各科平均75分以上。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一、二等奖学金,一次以上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
2.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实习成绩优秀;
3.每门课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个人资料装入档案,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单项奖励指学生在各项竞赛和教学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时给予的奖励,奖励标准视成果的大小决定,其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的奖励2000元,银奖的1000元、铜奖500元;获得省级金奖的1000元、银奖500元、铜奖200元;获得市级奖励的200-100元。获得各级各类奖金的按获奖的相同金额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奖励的评比程序为:
1.个人总结。学生对本人表现写一份书面总结,内容包括所取得的成绩,存在不足,努力方向。
2.班级鉴定。分小组对每位学生的表现及个人总结经行评议,将小组评议意见填入《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由班委会审议并写出班级评语,交班主任审定后,填入班级意见栏内。
3.评分。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档案记载及班组鉴定意见,根据条例进行评分,并填写好《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一式二份)。
4.审核。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学工处)负责审核各班的《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并有权根据实际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测评结果经行调整。审核后在全院公布,并将填写的《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加盖院公章,一式二份,一份留系,一份交院学工处备案。
第十七条 测评记分计至小数点后两位。在德智体各项测评分数的基础上进行加总按高低分排出名次,根据名额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择优评选。单项奖随时进行评选。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励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奖励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评定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评定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后,方可确定评定结果。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复议的,经学生工作处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的奖励评定,可参照本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条例由院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