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图书馆管理,指导读者正确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和切实履行义务,规范工作人员在处理违章事件中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窃书情况一经查实,当事人须作书面检查;暂停借书权限三个月;处以图书原价l0至2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当事人的借书权限,通报其所在单位、保卫处和学生处,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条凡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以图书馆门禁系统处检测设备报警并经查实为准),均视为严重违章。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第一次私自携带书刊离开图书馆者,由图书馆读者服务部负责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其作书面检查,并须经由其所在院系辅导员签字;记录严重违规一次;冻结其借阅权限30天。
2.第二次再犯者,本馆一律视为窃书处理。
第三条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资料逾期占用费:图书每册每日0.10元。
第四条发现图书可能遗失时,读者应积极寻找。图书遗失无处查找时,读者可以自购同一品种、同一版次的图书抵赔,并须支付5元加工费。
第五条遗失图书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同种、同版图书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单册图书:
(1)5年内出版者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
(2)5至10年内出版者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
(3)10至20年内出版者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
(4)超过20年出版者按图书原价的20倍赔偿;
多卷书:
遗失成套多卷本中的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当事人不得索取其它卷册。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的,凭赔书收据,所赔款项可以如数退还本人,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如有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
第六条使用他人校园一卡通或将校园一卡通借给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若为初犯,将对出借及借用校园一卡通的双方均冻结借阅权限l5天;各自记录违章一次;责成当事人双方作书面检查。再犯者,对出借及借用校园一卡通的双方均冻结借阅权限30天,并通报其所在院、系给予严肃批评。
第七条读者遗失校园一卡通后,应到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及时办理证件挂失手续,重新补办新的校园一卡通。读者挂失前被借出的图书其责任由校园一卡通遗失者承担。
第八条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罚5至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书刊资料的原价格赔偿。对批划、涂改、污损善本文献者,按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对割页、撕扯图书条码和磁条等严重损坏书刊资料者须按遗失图书规则处理,且原书不可索回。
第十条对滥用本馆电子资源者,一经查实,图书馆将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并作如下处理:
1.通知违规者所在单位领导,并在图书馆的公告栏等处通报批评。
2.停止违规者借书权限六个月。
3.对情节严重者,注销当事人的借书权限,并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4.因违规使用电子资源而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一条在馆内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二条对以下违章且不服从管理者,若为初犯,将冻结其借阅权限l5天,并记录违章一次;再犯者,冻结借阅权限30天,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通过公共查询检索用机上校园外网或造成检索用机不能正常使用。
2.抢占阅览座位。
3.馆内吐痰;乱扔杂物;损坏公物;在非指定区域内吃零食者。
4.乱扔图书,不按规定取书和肆意弄乱书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