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化创意产学合作联盟章程
(一届一次理事大会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文旅部教育部《关于促进新时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产教融合发展创新,带动文化创意领域相关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各自的资源优势共享,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提升国家软实力作出应有贡献,成立全国文化创意产学合作联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文化创意产学合作联盟是在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支持下,全国文化艺术类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以合作项目为载体的非营利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以联盟为纽带,集聚文化创意领域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等资源,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校合作、项目合作以及专业建设、资源建设、师资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平台互惠、项目联建,合作培养文化创意产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共同促进文化创意领域的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联盟的秘书处地址: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胡路8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推广联盟成员的经验和亮点;
(二)组织校企、校校合作交流,举办合作成果和技能展示,组织技能竞赛;
(三)搭建产学合作平台,整合优质资源,联动合作项目,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
(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
(五)承办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或其他组织以及联盟成员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全国文化创意领域的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及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团体和个人,承认本联盟章程,可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会员。
第八条 会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会员申请书;
(二)由本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同意;
(三)由本联盟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公益形象;
(二)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本联盟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向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可退出本联盟,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联盟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可以解除其会员身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提前、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成员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除名;
(五)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十八条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联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联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由发起单位委派理事长,理事长中设执行理事长,本联盟实行执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且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驶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交理事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视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咨询委员若干名。咨询委员会作为专家智库,随时向本联盟提供决策指导。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九 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联盟成员可以根据联盟业务范围内的产学合作项目需求,申请设立以项目为主体的分支机构,并自负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秘书处可在成员单位之间协调合作事宜。
本联盟对秘书处委托成员单位以分支机构形式开展的合作事务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联盟秘书处同意与成员单位合作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以法人资格开展活动,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如必须以法人资格开展的相关业务,须由申请人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民政或工商部门另行办理合法登记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联盟成员在获得本联盟支持的合作项目,由合作各方自行界定合作内容和相关权限,并以生效的合作协议界定自行或各自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经费和资产来源:
(一)本联盟初创阶段的日常经费(含人员和办公经费)支出,由执行理事长单位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提供,分立栏目记账,不另立财务机构;
(二)本联盟所须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由执行理事长单位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提供,不另立联盟独立资产;
(三)本联盟不向成员单位收取会费;
(四)本联盟对会员单位发放的成果奖励等专项经费,如遇其他形式赞助,采取专款专用的形式,并及时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和变更负责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对涉及联盟的经费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的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正式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监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如有亏损,由执行理事长单位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9日本联盟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