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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文化创意工作委员会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文化创意工作委员会是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下属二级学术机构。2023年6月,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正式同意筹备成立文创工委会。2023年7月11日召开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文创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会议;2023年10月29日召开成立预备会议并于2023年10月30日正式成立。

    文创专业委员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通过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的领导,集聚文化创意领域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在产教融合、校企、校校合作、项目合作等方面实现平台互惠和项目联建,合作培养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共同促进产业发展。文创工委会成员由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会员单位、全国文化创意产学合作共同体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中热爱文化创意企事业单位人员组成。现有会员单位/个人共150家。



文创工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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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二级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     作者: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二级机构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二级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二级机构,是指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以便于政策、业务的监督指导和利于文化教育事业、艺术行业的繁荣发展为原则,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二级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二级机构是学会下属的二级社团组织,须承认《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接受学会的领导,在学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二级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二级机构可以向学会推荐学会会员,由学会统一管理,享有学会会籍并享有会员权利。

第五条 二级机构为非赢利单位,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二级机构不得向学会会员收取会费,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管理。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是二级机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成 立

第七条 筹备设立二级机构,须经由发起人或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进行筹备。

申请筹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个以上的会员(个人或单位均可)发起;

(二)发起人应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动作用。

发起人或单位提出设立申请,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二级机构所在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二级机构的业务内容、活动规则、组织机构说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五)挂靠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书、同意二级机构挂靠的文件、为二级机构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批准筹备:

(一)业务范围不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发起单位无法人资格,发起人、拟担任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受有刑事处罚,或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中有欺诈等违法、违纪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收到二级机构的筹备工作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后,对筹备工作和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立二级机构。学会秘书处按要求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筹备设立的二级机构,应自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筹备之日九十天内召开筹备会议,会议之前,应在学会会员内征集委员,筹备会议民主程序参照《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进行。在筹备期间,不得以二级机构(筹委会)的名义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学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自行成立的二级机构,学会常务理事会有权提名二级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人选或指定筹备召集人,由提名人选或召集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七、第八、第九条款进行成立及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情况自发成立的二级机构,成立及申请程序均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七、第八、第九条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二级机构每届任期5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连任不可超过2届;确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级机构组织机构人选须经酝酿、协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会审核、备案。

二级机构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二级机构全体委员会议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要职责是:

1.执行二级机构的决议:

2.决定二级机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和批准二级机构的工作报告;

4.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5.批准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四条 二级机构的任务是:执行学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学会安排的任务;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开展业务活动;接受委托开展相关研究;向有关主管部门、院校提供咨询和建议;组织各类展演,业务评比;组织培训,开展咨询;编辑出版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教学社会实践活动;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与艺术教育相关的评估、研究、交流等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和推广等。

二级机构可根据《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及学会授权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拟定业务范围、活动规则以及相应规章制度,须报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二级机构课根据学会《章程》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向学会推荐会员,所推荐的会员经学会审核批准后,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会籍由学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学会对各二级机构应加强领导和管理,每半年召开一次各二级机构主任联席会,听取汇报,指导工作。秘书每季度召开由各机构秘书长参加的秘书处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二级机构每季度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二级机构在举办活动和进行宣传中,必须使用带有学会名前置的全称,如“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未经审批不得在活动中使用“中国”“中华”“华夏”“国家”,以及“文化部”等抬头。

第十九条 二级机构举行的跨省活动应提前九十天向学会秘书处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活动的策划方案、财务计划和组织机构。经秘书处报学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二级机构举行的其他活动,应提前三十天将学会活动相关资料向学会秘书处备案,秘书处对先关活动提出整改意见的,二级机构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二级机构如需使用学会名义开展工作和活动,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学会秘书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为二级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机构应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所采取的重要决定、相关制度的重大调整等,应及时提交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会每年对各二级机构进行年审,并对先进二级机构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偏离学会章程,违反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的,学会将给予相关二级机构责任人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对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会可改任其二级机构负责人,直至撤消该二级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长时间不开展活动的二级机构,学会将给予如下处罚:

1、 连续两季度无提交工作汇报或没有开展活动的,学会将建议二级机构更换秘书长;

2、 连续一年无提交工作汇报或没有开展活动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撤消该二级机构。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二级机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学会根据二级机构的实际需求,可在学会账户下开设专门账户,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联系人员。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拨经费。二级机构业务管理的会员缴纳会费80%的部分;

(二)学会委托项目的拨款经费。二级机构项目拨款主要为各单项委托项目总额的80%的部分;

(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收入;

(四)符合社团法和学会《章程》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要有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及《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账目,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并接受学会及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学会年审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变 更

第二十九条 变更二级机构,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学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变更二级机构名称、业务内容、活动规则、组织机构等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成立”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二级机构届内对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必须变更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二条 二级机构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学会呈报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的规模、人选条件、名额分配等),在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能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

在换届会议召开前60天,应向学会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学会对会议文件及负责人人选,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

二级机构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后30天之内,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学会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三条 注销二级机构,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学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二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二级机构完成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撤消条件的。

(四)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二级机构终止前,须在学会的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学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并入学会资产或用于与二级机构业务内容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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