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二级机构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二级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二级机构,是指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以便于政策、业务的监督指导和利于文化教育事业、艺术行业的繁荣发展为原则,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二级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二级机构是学会下属的二级社团组织,须承认《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接受学会的领导,在学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二级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二级机构可以向学会推荐学会会员,由学会统一管理,享有学会会籍并享有会员权利。
第五条 二级机构为非赢利单位,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二级机构不得向学会会员收取会费,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管理。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是二级机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成 立
第七条 筹备设立二级机构,须经由发起人或单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进行筹备。
申请筹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个以上的会员(个人或单位均可)发起;
(二)发起人应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动作用。
发起人或单位提出设立申请,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二级机构所在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二级机构的业务内容、活动规则、组织机构说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五)挂靠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书、同意二级机构挂靠的文件、为二级机构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批准筹备:
(一)业务范围不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发起单位无法人资格,发起人、拟担任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受有刑事处罚,或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中有欺诈等违法、违纪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收到二级机构的筹备工作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后,对筹备工作和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立二级机构。学会秘书处按要求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筹备设立的二级机构,应自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筹备之日九十天内召开筹备会议,会议之前,应在学会会员内征集委员,筹备会议民主程序参照《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进行。在筹备期间,不得以二级机构(筹委会)的名义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学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自行成立的二级机构,学会常务理事会有权提名二级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人选或指定筹备召集人,由提名人选或召集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七、第八、第九条款进行成立及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情况自发成立的二级机构,成立及申请程序均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七、第八、第九条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二级机构每届任期5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连任不可超过2届;确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级机构组织机构人选须经酝酿、协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会审核、备案。
二级机构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二级机构全体委员会议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要职责是:
1.执行二级机构的决议:
2.决定二级机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和批准二级机构的工作报告;
4.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5.批准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四条 二级机构的任务是:执行学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学会安排的任务;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开展业务活动;接受委托开展相关研究;向有关主管部门、院校提供咨询和建议;组织各类展演,业务评比;组织培训,开展咨询;编辑出版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教学社会实践活动;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与艺术教育相关的评估、研究、交流等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和推广等。
二级机构可根据《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及学会授权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拟定业务范围、活动规则以及相应规章制度,须报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二级机构课根据学会《章程》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向学会推荐会员,所推荐的会员经学会审核批准后,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会籍由学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学会对各二级机构应加强领导和管理,每半年召开一次各二级机构主任联席会,听取汇报,指导工作。秘书每季度召开由各机构秘书长参加的秘书处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二级机构每季度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二级机构在举办活动和进行宣传中,必须使用带有学会名前置的全称,如“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未经审批不得在活动中使用“中国”“中华”“华夏”“国家”,以及“文化部”等抬头。
第十九条 二级机构举行的跨省活动应提前九十天向学会秘书处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活动的策划方案、财务计划和组织机构。经秘书处报学会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二级机构举行的其他活动,应提前三十天将学会活动相关资料向学会秘书处备案,秘书处对先关活动提出整改意见的,二级机构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二级机构如需使用学会名义开展工作和活动,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学会秘书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会应为二级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机构应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所采取的重要决定、相关制度的重大调整等,应及时提交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会每年对各二级机构进行年审,并对先进二级机构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偏离学会章程,违反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的,学会将给予相关二级机构责任人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对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会可改任其二级机构负责人,直至撤消该二级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长时间不开展活动的二级机构,学会将给予如下处罚:
1、 连续两季度无提交工作汇报或没有开展活动的,学会将建议二级机构更换秘书长;
2、 连续一年无提交工作汇报或没有开展活动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撤消该二级机构。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二级机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学会根据二级机构的实际需求,可在学会账户下开设专门账户,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联系人员。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拨经费。二级机构业务管理的会员缴纳会费80%的部分;
(二)学会委托项目的拨款经费。二级机构项目拨款主要为各单项委托项目总额的80%的部分;
(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收入;
(四)符合社团法和学会《章程》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要有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及《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账目,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并接受学会及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学会年审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变 更
第二十九条 变更二级机构,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学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变更二级机构名称、业务内容、活动规则、组织机构等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成立”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二级机构届内对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必须变更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二条 二级机构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学会呈报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的规模、人选条件、名额分配等),在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能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
在换届会议召开前60天,应向学会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学会对会议文件及负责人人选,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
二级机构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后30天之内,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学会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三条 注销二级机构,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学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二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二级机构完成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撤消条件的。
(四)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二级机构终止前,须在学会的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学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并入学会资产或用于与二级机构业务内容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