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15人。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随学校发展情况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青年骨干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学校共享院士及在岗非全职的高端人才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委员的产生,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遴选等方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身体健康;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五)我校在岗全职教工。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期三年,由教学教辅和相关部门按要求推荐,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也可由院长直接推荐,但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委员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每年2次无故或4次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出现委员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所在学科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 对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方案;
(三)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专业的建设规划;
(四)评定、审议、推荐上报的教改、科研项目;
(五)评定、审议学校重点教材建设、资助和奖励事宜;
(六)组织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七)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
(八)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九)审议有关规范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的规章制度;
(十)负责其他有关活动的指导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
(一)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实际到会委员同意,且达到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二)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三)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学校期间,由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