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自愿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党支部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进行正面教育和鼓励。
第五条 党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培训内容:讲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让学员了解党的历史,端正入党动机,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六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学生中的优秀团员由共青团组织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党支部审查同意后、公示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由党总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进行个别或集体谈话,要求写出自传(内容: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七条 考察培养,考察期一年以上、特别优秀者不得少于3个季度,自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季度要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考察意见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指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突击编写。
注:本校其他单位调入人员,连续计算;外单位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经过培训,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审查,可予承认,但考察时间不得少于五个月。
第八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确定列为发展对象并公示。
第九条 政治审查,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文革”、“六四”和法 轮 功)的表现。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
第十条 支委会审查,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讨论认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和手续是否完备。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党总支应当组织所属支部制定党员发展规划,并报组织部批准后实施。
学生党员的组织发展规划,以支部为单位。规划期为当届学生学制年限。各学期组织发展比例,应当既考虑相对平衡,又突出重点。
组织部或党总支审查党员发展时,应以批准的组织发展规划为依据。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或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第十四条 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政审、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党校培训等综合材料报党总支(教职工的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再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中的一至六页的栏目,并列签名盖章,填写好日期。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栏目。
第十六条 支委会要对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党总支应派员参加学生组织发展支部大会,指导发展党员工作,并向党总支报告参加会议情况。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主要程序:
(一)提前二天(节假日除外)将开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党总支和组织部,届时党总支和组织部可以派员参加支部大会;
(二)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有本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三)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四)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接收入党发表意见;
(五)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政审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六)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发表意见;
(七)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态 ;
(八)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并将党员出席情况作如实填写;因故未出席支部大会的党员,支部可征求其意见,但不能将其意见计入正式表决中,但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内。
党支部讨论审批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九)由支部书记填写好《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一栏,并签名盖章;
(十)将入党材料(含申请书原件、政审材料、《优秀团员推荐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簿》、党校结业证、支部大会讨论记录、群众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由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在审批预备党员之前,上级党组织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是否同意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的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使其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新吸收的预备党员由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其教育和考察。对预备党员表现情况的考察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将考察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察记录簿上。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届满前,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的转正,由党小组提出意见,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由预备党员汇报在预备期的表现(包括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存在的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二)党支部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
(三)与会党员对其能否转正发表意见;
(四)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际到会党员人数应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半数投赞成票才算通过;
(五)党支部负责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七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上级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预备党员转正由党总支审查,并报党委审批。
学生预备党员、教职工预备党员,凡涉及到需要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必须报党委审查批准。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事。
第二十九条 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得利用职权在组织发展上搞不正之风。不准任何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干预组织发展工作,不准违反程序突击发展。
第三十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人,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员档案材料审批、归档、交接转移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档案外寄时必须按档案袋所列项目逐一核对。因工作疏忽造成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审批、档案材料不齐全、档案遗失等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取消其所在总支、支部当年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