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专科(高等教育阶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积极上进,上学年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综合测评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
(一)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级、院系级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不思进取,有生活铺张浪费或不合理开支现象,以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学年内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五)不参加学院安排的公益劳动,或态度不认真者;
(六)学年内课程有补考科目者;
(七)一学期内,迟到累计达5次或旷课累计达3次、恶意请事假现象者;
(八)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修读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学院在每年10月左右,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班级评审部,各班级严格初审后,经班主任签字同意,在班上公示两天,再上报学院复审,学院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五天,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正式确定的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校学工处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各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贫困学生。
第十一条各班主任应对获奖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若发现获奖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其它高档次消费的,一经调查核实,学院将收回资金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各班级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获奖学生每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