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的申诉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
(四)提出申诉的本人签名及日期。
第十一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申诉申请不予受理。学生工作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要求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2、自行组织调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工作处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