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帮助和素质拓展的平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助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学工处牵头,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各学院要成立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具体负责贫困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中心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学生服务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二)开辟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三)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保护,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学生,并对他们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根据岗位情况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和培训。
(五)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按规定按时发放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六)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对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在勤工助学工作过程中表现恶劣的学生,学生资助中心可停止其岗位工作并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现象进行处理。
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包括智力型和劳动型。
智力型勤工助学主要是指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活动,包括学生参与技术开发、进行助教、助研、助管等方面的工作。
劳动型勤工助学主要是指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活动,包括学生超市、学生洗衣房、学生报亭以及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保洁、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岗位为主,适当向校外拓展岗位。
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备案。学校机关、后勤、产业等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减少临时工的数量,尽量腾出学生可从事的工作岗位,让更多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生资助中心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以保障学生正当合法的权益。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有组织地开展。各单位申请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有专门人员进行指导并预先报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经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上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区域、活动时间和活动的形式与内容等)从事与勤工助学相关的活动,并服从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勤工助学上岗推荐工作,并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资助中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重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努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并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凡需要聘用临时用工的单位,如工作岗位的性质适合于学生的,应尽量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上岗。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每学年9月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通知各单位集中申请用工并填写《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岗位设置登记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盖章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原则上学校各党政部门设立的助管不超过4名,各学院设立的"三助"人数不超过6名。
(二)学生资助中心将各单位申报的岗位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设立的岗位数。
(三)未按照学生资助中心规定时间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设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导、考核和管理,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表现情况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反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勤工助学学生,可以减付或建议学校减发其劳动报酬,对经教育不改或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学生,可以辞退,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学生资助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正常因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物品,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发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处协助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不得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各单位均不得安排学生在这些岗位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