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管理育人。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助理研究员职务。
第六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八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6年以上,业绩显著,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第十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效显著。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三)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十三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第十五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较高,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成效显著。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三)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
第十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有4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同时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