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协议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协议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