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我院“品质+能力”的育人理念,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在校表现,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的措施,指导学生管理工作,营造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人才的软、硬件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德育考评成绩是我院学生在校期间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关系到学生个人德育鉴定、奖助学金及各项荣誉评定、处罚与处分、毕业与升学,以及学生所在班集体奖惩评定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 本细则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中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制定,经各部门讨论修改,报院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部分体系构成
第六条 由学生所在院系建立个人德育考评档案,每生一份。考评分数以学期为单位记载,普通学生学期初始成绩为100分,经过学期日常考评加减分,于学期末得出本学期德育考评分数,记入档案,作为各项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实践活动,学生干部在初始分值上可获得加分,其中,院级学生会(团委)干部初始分值为120分,二级学院学生会(团总支)干部初始分值为110分;学生干部违规扣分按原分值的1.5倍计算。
第八条 德育考评的执行人为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负责上报、记载学生加减分情况,下发预警通知,计算考评得分,提交处理意见等工作。单项5分以下(含5分)加减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执行;单项5分以上10分以下(含10分)加减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报院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单项10分以上15分以下(含15分)加减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院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执行;单项15分以上加减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院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九条 学期考评结果计入成绩册。学期成绩高于100分的,在各项奖励评定、推荐中给予优先考虑;学期成绩低于85分的,取消院级以上奖励、荣誉申报资格;学期成绩低于70分的,取消院内奖励评定资格;学期成绩低于60分的,判定为德育考评不合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本学年德育考评有不合格的,当年度应征入伍、升学出国、推荐实习就业时,将考评成绩记录于审查评语中。连续两个学期德育考评不合格的,或某一学期成绩低于20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累计三个学期德育考评不合格的,不颁发毕业证。学生干部德育考评成绩低于80分者,公开通报,撤销所有职务。
第三部分减分项
第十条 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原则性条款的行为进行减分,其中,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每次扣30-100分;
(二) 扰乱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聚众斗殴,煽动罢课,书写、张贴影响教学秩序的传单、标语、大字报,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传播有损学院形象的谣言的,每次扣20-80分;
(三) 违法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的,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治安警告的,每次扣20-80分;
(四) 偷窃、诈骗他人或集体财物,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治安管理处罚的,每次扣10-40分;
(五)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故意损坏学院教学、生活、安全等设施设备的,每次扣10-40分;
(六) 参与非法传销、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每次扣10-40分;
(七) 对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包庇、袒护或知情不报的,每次扣10-40分;
(八) 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治安管理处罚的,每次扣10-40分;
(九)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等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每次扣10-40分;
(十) 因男女不正当交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40分;
(十一) 酗酒滋事,摔瓶砸物,聚众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0-40分;
(十二) 参与赌博的,每次扣20分;
(十三)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每次扣20分;
(十四) 在教学区、宿舍区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在宿舍内查出香烟的,每次扣5分;
(十五) 未经学校批准缓缴申请,在开学一个月后仍有欠费的,欠费率80%以上每月扣15分,欠费率50-80%每月扣10分,50%以下每月扣5分;
(十六) 其它重大违规行为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减分,其中,
(一) 上课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5分,学期内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的,计旷课一次,按旷课标准扣分;
(二)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缺席正课、早操课、晚自习课、班会课的,每次扣3分;
(三) 上课期间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且影响到他人的,包括但不限于饮食、打电话、随意走动等,每次扣2分;
(四) 出入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训室等教学场合衣冠不整、赤膊、穿背心、穿拖鞋的,每次扣2分;
(五) 拒绝参加列入教学计划的实训、实习活动的,每次扣10分;
(六) 无特殊原因,迟交作业的,每次扣0.5分,不交作业的,每次扣2分;
(七)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作品、设计等研究成果的,每次扣10分;
(八)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出实习、工作,影响教学计划或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每次扣15分;
(九) 检查中发现教室卫生不达标的,执勤人员每人每次扣1分,未安排执勤人员的,所在班级班长与分管委员扣1分;
(十) 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条例的行为酌情扣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减分,其中,
(一)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旷宿违规的,每次扣5分;
(二) 未按学院规定时间熄灯或熄灯后仍有影响他人休息行为的,每次扣2分;
(三) 未按学院规定时间归宿的,每次扣1分,学期内累计晚归达3次的,计旷宿一次,按旷宿标准扣分;
(四) 在学生宿舍内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在宿舍内做饭、焚烧杂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无法明确责任人的,宿舍全体成员各扣1分;
(五) 学生房号、床号由学院指定,以学生工作处登记为准,擅自调换宿舍,不在指定寝室就寝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六) 未经登记,擅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宿舍的,每次扣5分,留宿外来人员的,每次扣10分;
(七) 擅自进入异性宿舍或擅自带异性进入宿舍的,每次扣5分;
(八) 在宿舍内从事不适宜活动,如酗酒、打麻将(非赌博性质)、楼道内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的,每次扣5分;
(九) 在宿舍饲养宠物的,每次扣5分;
(十) 擅自移动或调换室内家具的,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每次扣5-15分;
(十一) 在宿舍墙体或其它室内设施上涂写,乱牵绳线、乱挂衣物的,每次扣2分;
(十二) 宿舍内无人时,未关灯、空调、热水器、饮水机的,宿舍所有成员扣1分;
(十三) 未进行内务整理,未折叠被褥、宿舍物品随意摆放的,每次扣1分;
(十四) 宿舍卫生评比不合格或宿舍检查时卫生明显不达标的,宿舍全体成员每次各扣3分;
(十五) 将宿舍垃圾堆放在门口与走道上,从阳台、窗户向外倾倒水、垃圾等杂物的,每次扣3分;无法明确责任人的,宿舍所有成员各扣1分;
(十六) 其它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酌情扣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违反其它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减分,其中,
(一) 遇事故或突发事件未与学院管理部门沟通,直接报警或向媒体、政府部门投诉的,每次扣5-20分;
(二) 因各类违规行为与学院管理人员发生冲突,态度恶劣的,每次扣5-10分;
(三) 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每次扣10分;
(四) 男女生交往不得体,在公共场所勾肩搂腰、拥抱亲吻的,每次扣5分;
(五) 在校内非规定区域张贴海报、启事的,每次扣2分;
(六) 其它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酌情扣分。
第十四条 院系、学院学生干部因工作失职而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10分;学生干部工作中有舞弊行为的,每次扣15-20分。
第四部分 加分项
第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行为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获得加分,其中,
(一) 个人受到辅导员(班主任)表扬的,每次加1分;受到院系书面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受到学院书面通报表扬的(不含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表彰),每次加5分;受到市级表彰的,每次加10分;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每次加20分。
班级、院系、学院通报表扬可参考以下条款执行:
(1)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2) 积极参加创建优良学风班风活动且表现突出;
(3) 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且成绩显著;
(4)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
(5) 参与无偿献血;
(6) 拾金不昧;
(7)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或社会公益活动;
(8) 在其它方面成绩显著。
(二) 在学校宿舍检查中表现优异,获得通报表扬的,宿舍成员每人加3分。
(三) 积极参加劳动卫生工作,在学校卫生工作检查中,成绩良好的,每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 在班级(团支部)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且工作考核合格,所在班集体未受通报批评的,每学期加5分;担任舍长、组长,任期满一学期且工作考核合格,所管理集体未受通报批评的,每学期加3分。
(五) 在预防和制止重大突发事件中有贡献的,视具体情况加5-10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获得加分,其中,
(一) 学习勤奋刻苦,平时作业认真,各科任课老师均反映学习情况良好的,每月加3分。
(二) 在校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经学生本人申报、院系审核,视作品发表情况,市级每篇加1-2分,省级每篇加3-5分,国家级每篇加6-10分;在校内媒体上发表作品每篇加0.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5分,同一作品以最高分值计算。)
(三)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凡提交作品或参赛的,每件作品加0.5分;凡获奖的,视主办方权威性,院系级加2-6分,学院级加4-8分,市级加6-12分,省级加10-20分,国家级16-30分。(此项累计不超过40分,同一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加分;若合作完成,总加分不变,每位参与者按一定权重分配。)
(四) 获得本专业要求以外国家级证书的,每门加3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可获得加分,其中,
(一) 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社团负责人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复核通过的,每学期加5分;社团负责人工作认真、卓有成效的,每学期加10分。
(二) 积极参加班级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参与者每次加0.5分,组织者每次加1-2分;积极参加院系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参与者每次加1分,组织者每次加2-4分;积极参加学院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参与者每次加1.5分,组织者每次加4-6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三)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实习、实训、文艺表演等活动的,每次加3分。
(四)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体竞赛的,凡参加者,加0.5分;凡获奖的,院系级加1-3分,学院级加2-4分,市级加3-6分,省级加5-10分,国家级8-1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5分。)
(五) 积极参加学校招生活动的,视业绩情况,加10-30分。
第五部分学生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有随时知晓本人德育体系得分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有知晓德育考评加减分情况的权利。德育考评加减分执行后,需由辅导员(班主任)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对加减分有异议的,可由学生本人在接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批准部门的上一级机构申诉,接到申诉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学生在德育考评分数达到某一低值时获取预警的权利。辅导员(班主任)应对德育考评扣分严重的学生进行预警。累计扣分达到15分以上的,应向学生本人提出口头预警;累计扣分达到30分以上的,应向学生本人与学生家长提出书面预警。